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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时间:2017-09-15  作者:朱园园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出台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在完善刑事诉讼程序、落实证据裁判原则、转变刑事庭审方式、发挥辩护实质作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该《意见》,积极转变过往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实践,严格证据收集、固定、审查的合法性,推进案件的繁简分流。

  一.贯彻落实该《意见》的主要做法

  1.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完善证据收集、讯问制度。

  该《意见》改变了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审查案卷的方式,要求所有定罪的事实证据都要经得起法律检验,对侦查、审查起诉案件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认真学习《意见》规定,严把证据关,总结案件侦查活动中证据收集存在的问题,例如:一人讯问、讯问录像没有声音、讯问过程中随意更换讯问人、集资类案件没有审计报告等。通过与公安分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以解决突出性问题、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以解决普遍性问题、通过纠正违法通知书以解决个别性问题等形式,对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及时纠正,以确保侦查、审查起诉案件标准与审判阶段证据标准看齐,对瑕疵证据、非法证据予以排除,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

  2.开展公诉人集中出庭机制、审前社会调查,优化资源配置,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1)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认真组织学习相关规定,深化贯彻落实,积极创新经验,确立了公诉人集中出庭机制20157月份以来,通过与法院召开事前协调会,在公诉人的出庭安排、选择案件的数量和类型、法庭审理程序的展开等问题达成共识的基础上,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已对60起具备适用条件的案件实行了集中审理。由于此类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是由公诉部门的专门人员承办,他们娴熟的业务技能、快速准确把握政策法律的能力,使得每个案件办理的平均耗时仅需1.5个工作日,比试行前节省了3/4的时间,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同时切实的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了案件久拖不决。采用集中审理模式以来不只给检察院执法办案减负增速,而且简易程序案件检察院直接参与法庭的庭审活动,使得刑事审判监督更加有力,促使法院对案件的判决更加公正,切实做到了同案同判、同罪同罚。这种公平、透明、快捷的集中起诉、集中审理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最大限度的减少了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目标。

  (2)对于判处缓刑或管制的案件因行政司法部门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挤占了审理时间,造成了很多案件不能在法定二十日期限内审结,从而无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实际情况。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与区法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协调,确立了审前调查评估机制。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缓刑或者管制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和审查起诉阶段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解决目前只有法院委托调查评估导致不能及时审理的现状,提高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几率。截止目前,共对12起案件完成审前调查评估工作。

  二.目前在贯彻执行该《意见》中所存在的问题

  1.证人出庭率低,辩护方的质证无法保障。我国现有法律对于证人出庭没有强制性规定,且承认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具有证明能力,这导致当前证人出庭率难以提高。在法庭上对于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只能通过宣读案卷材料的方式进行法庭调查,被告人及其辩护方对于上述证据有异议的,也无法进行有效质证,这违背了直接言词证据原则,导致侦查结果左右甚至决定审判结果。

  2.侦查为主观念深,证据收集标准无法保证。以审判为中心对证据证明力、合法性、证明标准提出更高的要求,对侦查和审查起诉活动具有强有力的约束机制。但现阶段侦查活动并没有明显改善,跟不上形势发展节拍,存在人员流动性大、非侦查性任务多、学历不高、业务、责任心不强、学习不够等问题,缺乏依法搜集证据进行侦查活动的观念,在受理的案件中很多案件在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例如:录音录像没有声音、不让被讯问人阅看笔录、搜查现场的见证人由协警担任、扣押电子证据或其他物证没有进行封存、编号、讯问犯罪嫌疑人录像内容与笔录不一致、时间对不上、危险驾驶类案件没有按照要求对抽血过程进行录像等。这些使得案件证据无法得以保证,判决机关既难以依法定罪也难以依法宣告无罪,如果强行作出判决,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如果宣判无罪,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难以承受社会各方的巨大压力,损害司法公信力和刑事司法公正。

  三.对于该《意见》落实的建议

  1.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对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作出完善,对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被告人不认罪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出庭作证、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鉴定人应出庭作证。

  2.扩大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范围。辩护人出庭能够更有效地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证,进一步提升庭审的实质性。但是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获得辩护人辩护的比率较低,获得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也十分有限。因此,需要扩大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范围,使得被告人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3.转变观念,构建新型的侦诉关系。改变传统实践中一些以侦查为中心的做法和观念,完善侦查机关证据收集的客观性、合法性和证明力。同时公诉人应根据庭审证明的需要,强化公诉对侦查的引导,以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充证据,确保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的办案标准符合审判的法定定案标准,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提高办案质量。

  (作者单位: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公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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