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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强化依职权监督
时间:2024-01-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指出,民事检察要提高履职能力、加大办案力度,更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民事司法需求。进入新时代,要想实现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在推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笔者认为,途径之一即是以依法能动履职为抓手,强化民事检察依职权监督。

强化民事检察依职权监督,是及时回应社会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必然要求。民事检察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必须围绕群众的新期待、新需求,以求极致精神把群众身边“小案”办成“精案”,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更高要求,将办案过程中的公平正义转化为人民群众看得见的公平正义。针对当前民事检察依职权监督的发展困境,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深化依职权监督理念。理念是实践的先导,民事检察工作要加大依职权监督力度,关键在于要转变传统的办案理念,强化依职权监督的理念。其一,从被动、中立的办案理念向主动监督的办案理念转变。当发现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妨害司法秩序的虚假诉讼行为,以及审判违法行为时,检察机关应主动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其二,从注重个案监督的办案理念向强化类案监督的办案理念转变。传统的民事检察监督对象主要是单一的案件,属于对个案的监督,监督效果有限。而依职权监督理念要求民事检察监督不能局限于对单一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而要从系统性和关联性的视角主动履职。比如,当发现不同地方的审判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同案不同判时,要主动开展类案监督,依职权制发检察建议,确保法律统一正确适用。

二要做好私利救济者与公利维护者的角色兼顾。民事检察工作定位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于2021年正式施行,适度扩大了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范围,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性质的四个定位,使得民事检察的公权制约性、公益保护性和社会治理性等公利维护者的角色定位得到强化。这种角色定位的变化要求民事检察要积极肩负起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的双重属性,主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回应有关主体的正当利益诉求。

三要积极打造数字化线索发现模式。依职权监督有别于依申请监督,属于依据法定职责开展监督工作。因此,获得合法、正当、大量的监督线索,是民事检察开展依职权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在当前数字化的背景下,大数据能为获取民事检察监督线索赋能,即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面整合现有案件数据,并进行加工和分析,以获取有效的监督线索。比如,可以通过构建虚假诉讼监督线索筛查系统,实现对该类监督线索的定位,即在研究、归纳虚假诉讼的典型特征后,在人工智能系统中录入这些典型特征,并在案件数据库里进行自动检索,再将检索到的、符合典型特征的线索自动推送给民事检察部门核查。再比如,构建逃避执行自动排查系统来发现逃避执行领域的监督线索,即从已有案件中筛查出在案件审理期限内主动注销企业的相关线索,并将线索推送给民事检察部门进行审查研判,对存在恶意逃避执行违法行为的线索,及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四要加大开展专项监督的力度。依职权监督意味着依法主动监督,因此,民事检察人员应摒弃等、靠、要的工作习惯,积极选择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痛点、老百姓关注的热点焦点,通过开展专项监督,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比如,在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下,参与对存在于司法拍卖中拿不到房子、庭审中剥夺当事人辩论权、过于宽泛地进行信用惩戒、对当事人的起诉长期不予立案等情形的民事案件的集中评查,发现和梳理出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成因,有针对性地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推动某一个领域同类案件的整体解决。再比如,可对特定区域内涉及外卖骑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进行专项监督,积极延伸检察服务触角,分析企业在对外卖骑手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制度漏洞,依职权向企业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检察保障。

五要积极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充分融合发展。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具有整体性和系统性等特征,特别是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更加精细、各领域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和不断交织的背景下,“四大检察”融合协作、相互配合是必然要求,民事检察强化依职权监督,亦需要主动与其他检察业务加强融合。比如,所办理的案件有侵权、主体资质、集资、传销管制等涉及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公益诉讼的,应当积极主动依职权移送相关线索。又比如,一些涉及虚假诉讼、保险诈骗等犯罪行为被定罪处罚,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民事裁判却并未被及时纠正的,民事检察部门亦应当依职权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纠正已生效的错误民事裁判,保护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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